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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消防管理办法

05-17 16:12:17  浏览次数:352次  栏目:建筑安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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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管理办法
 
【法规分类号】226012200001

【标题】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铁道部

【颁布日期】2000/03/13

【实施日期】2000/04/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安全保护

【文号】铁公安(2000)25号

【题注】

【正文】

各铁路局,工程、建筑总公司:

    现修订发布《铁路管理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24日发布的《铁路管理办法》(铁公安〔1994〕148号)同时废止。


                   铁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工作,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和基本建设安全,努力减少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所属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国际列车在我国境内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铁路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铁路工作由铁道部领导,由各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负责。各局、院应将工作纳入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之中,使工作与铁路的改革与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铁路工作由铁路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由各级铁路公安机构负责实施,其监督管辖范围按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预防
 

第六条  铁路各单位的第一管理者对本单位的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和岗位防火负责制。


第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防火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在防火责任人领导下,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协调本单位的工作。工程工地工作由工程指挥部负责,也应建立防火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第八条  各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制定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五)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配置设施和器材,设置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疏散标志。
 

第九条  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对职工进行;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条  安全重点单位应配备专(兼)职防火干部。


第十一条  专职队和职工义务队应定期组织演练,不断提高扑救能力。
 

第十二条  对职工要经常进行安全知识的教育。新职工和改变工种人员要经过安全知识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对从事易于引起爆炸的人员以及从事客货运输的有关人员,必须进行专业知识,达到“三懂三会”(懂得本岗位的危险性,懂得预防的措施,懂得的扑救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各局、院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有计划地增加资金投入,逐步改善基础设施,适应预防和扑救的需要。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铁路工程以及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铁道部工程建筑设计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建筑的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送铁路公安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铁路公安机构审核的工程建筑设计需要变更的,报原审核单位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按照国家和铁道部工程建筑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铁路公安机构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铁路使用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其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检测单位,应当向铁道部公安局机构登记备案。


机车、车辆和其他重要运营设施的设备、器材的配置、维修必须由铁路分局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报警、固定灭火、防排烟、防火卷帘等设备、器材的使用或管理单位,应当对设备、器材定期进行检测、调试、维修。未经铁路公安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


第十八条  既有车站、客技站(客整所、客车停车线)、编组场设施不符合国家和铁道部现行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制定规划,逐步改造。
 

第十九条  工程工地,执行公安部《关于建筑工程工地防火措施》的规定。


重点工程工地必须分区布置,划分为施工现场、用火作业区、材料区、仓库区、办公生活区、机械站等区域,各区之间应有一定的防火间距。重点工程工地暂设方案,应经工程局主管部门批准;一般工程工地暂设方案,应经工程处(工程公司)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旅客运输管理


第一节  旅客车站

 
第二十条  车站站房内设置商场、旅馆、饭店、售货摊位和公共娱乐场所,应符合安全规定,报经铁路公安机构批准。
 

第二十一条  候车室、售票厅应制定疏散旅客应急方案。候车室内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安全出口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


第二十二条  站区内进行电焊、气割等动火作业以及使用火炉取暖应由车站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车站应加强用电管理。电气设备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专职人员负责安装、维修;严禁使用电炉;严禁擅自拉接临时电线;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


第二十四条  站台上堆放行包应在指定区域,不得堵塞通道。

 
第二十五条  车站应设专人查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配备危险品检查仪的,应保持设备良好,运转正常。


第二十六条  车站应向旅客宣传铁路站车防火防爆的规定: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站上车;严禁在候车室等禁烟场所吸烟;不得在通道处堆放行包物品;不得随意动用设施、器材。


第二节  旅客列车


第二十七条  新型客车设计应符合铁道部客车防火技术标准,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铁道部主管部门和公安机构审核。


第二十八条  新造客车各部位使用的非金属材料(装饰、结构、保温材料和涂料)采用符合国家或的产品。


第二十九条  运用客车必须符合《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有关“运用客车出库质量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条  旅客列车的防火工作由列车长负责,建立由列车长为组长,乘警长、车辆乘务长参加的防火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工作的规定和工作部署,定期召开防火领导小组会议,将防火工作作为列车乘务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做好列车工作人员的知识教育,使列车工作人员达到“三懂三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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