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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酸盐建筑制品蒸压釜安全生产规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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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名】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蒸压釜使用单位的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对蒸压釜的管理负责,并指定专职的人员负责蒸压釜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使用蒸压釜的单位,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蒸压釜的技术性能,制定蒸压釜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蒸压釜操作规程的基本内容:

(一)操作方法,开关釜盖的操作程序和安全注意事项。

(二)抽真空、升压、恒压和孤压程序等。

(三)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以及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处置措施,以及报告办法和程序。

(四)运行中冷凝水排放和停釜时对釜内料渣清理的要求。

(五)蒸压釜停用时的封存和保养办法。

第二十二条 使用蒸压釜的单位,必须对蒸压釜的管理人员和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和考核工作,操作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发证后,才能独立操作。

第二十三条 蒸压釜运行时,操作人员应认真执行有关蒸压釜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做好运行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做与本岗位无关的事。

第二十四条 使用蒸压釜的单位,不得采用超过原设计允许的工艺条件。严禁超温超压运行。

第二十五条 蒸压釜有严重缺陷,难以保证安全运行时,操作人员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应及时妥善处理,否则,操作人员或负责安全的技术人员有权越级上报。

第二十六条 蒸压釜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有权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停釜,排汽降压,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一)釜内工作压力、温度超过许用值,采用各种措施仍不能使之下降。

(二)釜盖、釜体、蒸汽管道发生裂纹、鼓包、变形、泄漏等缺陷危及安全。

(三)安全附件失效,釜盖关闭不正,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四)发生其它意外,且直接威胁到安全运行。

第二十七条 蒸压釜运行中冷凝水排放必须流畅,釜内上部温度与下部温度之差不得大于40度。当发生冷凝水排放受阻引起蒸压釜严重上拱变形时,应采取紧急措施排放冷凝水,仍无效时应停釜。

第二十八条 蒸压釜使用单位的负责人不准强迫操作人员违章作业,操作人员有权拒绝危及安全的违章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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