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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消防管理办法

05-17 16:12:17  浏览次数:352次  栏目:建筑安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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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查督促列车工作人员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


(四)开展防火检查,及时隐患。


(五)做好对旅客的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六)制定和完善扑救的应急方案,定期进行演练。


(七)建立健全列车防火安全台账。防火安全台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上级印发的有关工作的文件;


2.列车编组及乘务人员概况;


3.列车防火组织;


4.扑救应急方案及人员分工;


5.防火安全会议记录;

 
6.乘务人员记录;
 

7.乘务人员上岗证登记;
 

8.餐车炉灶清扫记录;
 

9.三乘联检记录;
 

10.器材登记。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联检签认制度。列车始发前,由列车长组织,乘警长、车辆乘务长参加,对列车火源、电源和器材进行全面检查;运行中重点检查;终到后彻底检查。
 

第三十二条  客车取暖锅炉、茶炉严禁缺水点火,室内不准放杂物,离人加锁。炉灰应用水浸灭后清除。
 

第三十三条  运行中严禁在餐车炼油,油炸食品和过油时油量不得超过容器容积的三分之一。炉灶、烟囱、排油烟罩按时清除油垢,并认真填写清扫记录。乘务人员严禁使用自备的炉具和电热器具。
 

第三十四条  车厢配电装置要保持良好、清洁。发电车和车厢的配电室内严禁存放物品。配电室离人加锁。
 

第三十五条  车厢电源和电气设备必须保持状态良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乱拉电线、乱安电气装置或在电气设备上放置物品。严禁用水冲刷地板。
 

第三十六条  乘务室、行李车、邮政车、发电车禁止吸烟。乘务人员应对在不吸烟车厢内吸烟的旅客进行劝阻。
 

第三十七条  对操作“两炉一灶”和空调、照明等电气设备的乘务人员,要进行专门的知识,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八条  按照《关于处置旅客列车爆炸应急方案》的要求,明确疏散、灭火、现场保护、伤员救护等工作分工,并定期演练。每个乘务人员都要牢记应急方案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乘务人员在执乘中必须坚守岗位,注意发现车厢内出现的异常情况,发生爆炸时,要按照应急方案果断处置。
 

第四十条  旅客列车每个车厢应配置至少两个2公斤以上ABC干粉灭火器,悬挂在车辆两端便于取用、不易碰撞的位置,挂具要牢固、配套。灭火器检查、维修标记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客车车底、备用客车在车站、车辆段、客技站或其他停放线停留时,应制定看守措施,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十二条  邮政车、加挂车纳入列车防火。邮政车、行李车货物堆码应留有通道,宽度不小于0.5米,不得堵塞端门。邮政车严禁使用明火烧水做饭。
 

第四章  货物运输管理
 

第一节  装载货物车辆
 

第四十三条  新型货车、易燃液体罐车和液化气体罐车的设计,应符合铁道部有关防火设计标准的规定,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铁道部主管部门和公安机构审核。
 

第四十四条  装载货物的车辆应保持门窗完好,顶棚严密,防火板安装符合部颁标准。地板破损的应采取防火铺垫措施。


第四十五条  守车、沿零办公车、装载生火加温货物车辆的火炉、烟筒、垫板、护栏应安装牢固,烟筒与车顶四周必须用隔热材料填充。


第二节  货物装载
 

第四十六条  货物包装必须符合防火要求,货物装载执行配装规定,严格计量,严禁超高、超载。
 

第四十七条  用敞车装载易燃货物或用易燃材料作包装衬垫的货物,装载应紧密牢固,使用防火性能良好的蓬布严密苫盖。
 

第四十八条  运输腐朽木材应采取喷涂防火剂、钉板等防火措施。
 

第四十九条  凡装运钢锭、焦炭、炉灰等易含有火种的货物和装车前温度较高、易发生自燃的货物,必须进行冷却,确认安全后方准装车。
 

第五十条  货运员要认真执行监装、监卸责任制,做好装车后的检查,防止发生普通货物中夹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装卸作业中严禁明火照明和吸烟。
 

第五十一条  对生火加温的货车和液化气罐车,托运人应派熟悉货物性质的人员押运,并根据需要携带器材及必要的工具。
 

第三节  编解作业


第五十二条  编组调车作业中,对装有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禁止溜放、限速连挂、编组隔离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编组站(场)根据需要设置固定的装载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车辆的停留线,线路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停留线附近不得有杂草和其他易燃物,严禁明火作业。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因编组作业需临时在非固定线路上停留时,禁止在该线进行溜放作业。
 

第五十四条  机械保温列车(车组)由配属段负责防火管理。列车上的柴油发电机组、蓄电、储油设备、电控装置、炉灶,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确认良好后方准挂运。
 

第四节  站车交接
 

第五十五条  车站对已编好的列车,将有关防火安全的情况向运转车长或列车货运员介绍,并按规定办理站车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运转车长、车号员、列车货运员、商检员必须认真检查货物列车防火安全状态,包括车辆门窗关闭(需通风的货物除外),危险货物车编组隔离,蓬布苫盖、捆绑,腐朽木材防火处理是否符合规定,以及罐车有无泄漏,罐盖配件是否齐全完好,有无扒乘货车人员,并向押运人员宣传防火注意事项。货物押运人员应遵守《押运员须知》的规定。编入货物列车的厂修客车,押运人员不得使用明火照明和使用自备的炉具做饭、取暖。
 

第五十七条  各铁路局应在局间分界站对邻局进入的货物列车防火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做好记录通报邻局。对有严重隐患的货车应甩下处理。
 

第五十八条  检查装有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车辆禁止用明火照明,检修装有可燃货物车辆时禁止使用电、气焊及其他喷火花的工具。
 

第五十九条  车站对在专用线装载的列车(车辆)或托运人自行装载的车辆,应严格检查,确认防火安全状态良好方可挂运。
 

第五节  列车运行中的防火
 

第六十条  机车乘务员应认真执行机车防火有关规定,有关行车人员要认真了望,注意观察列车运行状态,发现火情立即通报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迅速扑救。
 

第六十一条  列车在高坡区段运行时,机车乘务员应按规定的操纵示意图操纵机车,大小闸交替使用,防止闸瓦磨托引起。
 

第六十二条  高坡区段的列检所对通过列车,应严格按作业标准更换闸瓦、调整鞴鞲行程和空重车手把位置,严格进行保压试验。


第六十三条  装有危险货物的车辆需要摘下施修时,在车站停留时间不得超过两天。车辆调动时,必须按规定隔离。车辆维修和倒装应在指定的安全区域进行。
 

第六十四条  沿线停车站要维护好治安秩序,防止扒车人员动火引起。
 

第六十五条  进入林区、草原的机车、守车及有押运员的车辆,禁止在运行中清灰、抛焦。
 

第五章  货场仓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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