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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05-17 16:12:03  浏览次数:825次  栏目:建筑安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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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九条 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二十一条 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质检部门应当对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的其他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的其他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二十四条 处置废弃,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公众上交的,由公安部门接收。公安部门接收的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第三章  的经营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
  第二十八条 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并取得上岗资格;
  (三)有健全的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条 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三)销售没有化学品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第三十一条 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
  第三十二条 经营企业储存,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条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章  的运输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
  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质检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 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 通过公路运输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三十九条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
  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的,只能委托有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下同)的监督管理。
  运输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 托运人托运,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运输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不得将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四十二条 运输、装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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