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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05-17 16:13:24  浏览次数:849次  栏目:建筑安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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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仓库办法
    
【法规分类号】204105199202

【标题】商业仓库办法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商业部

【颁布日期】1992/11/13

【实施日期】1992/11/13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仓储运输与基建

【文号】(92)商安字第291号

【题注】全文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业(含粮食、供销社,下同)仓库,避免仓库及人身受危害,保护仓库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公安部发布施行的《仓库防火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商业仓库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商业仓库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安全工作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同时,接受公安监督机构的指导、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部门管理的储存各类商品物资的仓库、货场。

    实行承包、租赁的仓库一定要在协议(合同)中明确安全责任,并保证安全。商业部门租赁的社会仓库、货场,凡租赁者管理的,也要执行本办法。

    危险品、爆炸物品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 织 管 理

    第四条  商业部门的专业批发公司、企业集团等的法人代表,对所属仓库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为便于工作,应由一名副职分管仓库安全工作。仓库解决不了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向上级反映,同时要加强防范。公司、企业集团等对反映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仓库本身能解决的重大隐患而不解决导致发生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五条  大中型商业仓库都要建立安全领导小组,仓库法人代表(经理、主任)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对仓库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确定一名副职负责日常防火工作。仓库按照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办事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防火负责人的变动应报当地公安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条  各级商业仓库都要组建义务组织,定期开展训练,开展自防自救工作。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危险性大、距公安队较远的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队。专职队长的变动应征求当地公安监督机构意见。

    第七条  仓库警卫、及保管人员,要按照先审后用的原则,选拔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的同志担任。要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禁止聘用年老体弱人员值班、值宿。外来临时人员在库区工作,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同意。

    第八条  仓库防火安全工作实行仓库、科室(班组)以及岗位责任人逐级负责制。

 (一)仓库防火负责人职责:

 
1.组织学习贯彻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工作;

2.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和值班巡逻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3.组织对职工进行宣传、业务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4.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5.领导专职、义务队组织和专职、兼职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

6.定期总结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二)班组防火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班组防火安全工作,认真执行有关安全制度、规定;

2.组织学习防火知识、文件,检查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并经常检查设备、器材的养护情况;

3.发现违章行为应及时制止,发现火险隐患,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同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4.安排好值班、值宿。

(三)岗位防火责任人职责:

1.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排除,解决有困难的,应向领导汇报,提出改进意见;

2.负责本责任区内的安全,下班时做到关闭门窗、拉闸断电、消除火种、废纸、包装等易燃物,做好交接班;

3.认真学习防火、灭火知识,积极参加训练和各项安全活动;

4.发现着火时,要及时扑救,并立即报警;

5.值班门卫人员做好进出库区人员、车辆登记和对外来人员的防火宣传工作。

    第三章  火 源 管 理

    第九条  商业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对火源要严加管理。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职工、外来人员和机动车辆入库,必须收留火种,禁止带入库区。进入棉麻、鞭炮、化工危险品等库区及其他火险危险性大的库区、货场的车辆必须戴防火罩。仓库区周围50米内严禁燃放。

    第十条  库区如确需临时动用明火作业,必须经防火负责人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监护现场,作业结束要认真检查,不得留有火种。

    第十一条  仓库生活区安装、使用固定火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经防火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管理、备有器材,做到人离火灭,对各种用火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

    第十二条  经批准设置的火源不准用易燃液体引火,不准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物,不准靠近火源烘烤衣物。从炉内取出炽热灰烬,必须用水浇灭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点。

    第十三条  商品入库应认真检查是否带有火种,特别对草包、纸包、棉包、布包类商品更要严格检查或隔离观察,如发现可疑应在安全地点开包检验。

    第四章  电 源 管 理

    第十四条  仓库生产、生活、库区照明用电线路必须分开,电线和电器设备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电工安装、检查、保养维修。不准乱拉临时电线,不准超负荷作业,禁止使用不合格的装置和漏电保护装置。


    第十五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头应装在通道上方,堆码商品必须与灯头保持50厘米以上水平距离,工作完毕切断电源。

    第十六条  每年定期对电线进行绝缘测试,发现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等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更新、维修。架空电线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各种电器设备、避雷装置要按时检测维修。对各种机械、机具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防火装置。

    第十七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及各种电器设备。储存粮食、食糖、烟草、中药材等商品的库房,因工作、生产确需使用去湿机、干燥器、电熨斗、电烙铁等电器设备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当使用日光灯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  库内铺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每个库房应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并做到防雨防潮。对灰尘较多的部位必须使用防尘、防爆灯泡和保险开关,要做到人离电断。

    第五章  仓库和库存物资管理

    第十九条  仓库生产区必须和生活区分开,对“大杂院”仓库和未能分开的老式仓库,要采取安全措施,并制定计划,逐步调整改造。未改造前,要建立统一安全组织,统一安排设施,划分安全责任区,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第二十条  商品、物资应根据不同性质按库、区、类分别存放。库存商品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少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少于0.5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少于0.3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少于2米。每栋建筑面积不足500平方米的库房其储存商品的垛距、墙距、梁距和主要通道的宽度可以适当降低,但要保持畅通。露天存放商品的防火间距,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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