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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05-17 16:13:24  浏览次数:849次  栏目:建筑安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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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易自燃商品应存放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库房。不准将性质相互抵触、串味和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混存,要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仓库内不准存放私人物品,保管员不准私自收存商品、物资。

    第二十二条  库区和库房内应经常保持清洁,对散落的包装物、库区落叶、杂草等应及时清除,妥善处理。

    禁止在库区内停放、修理机动车辆。电瓶车、铲车进入库房,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装卸机具、车(泵)必备用油,应放在确保安全的地点。

    第二十三条  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闲人进入库房。库内不准违章搭建货棚,若必须设办公室时,可以贴临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当征得当地公安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六章  设 施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监督机构审核。竣工时,其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监督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商业仓库应根据规模大小、建筑结构、商品特点等不同情况,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和《商业部设备、器材配备标准暂行规定》要求,安装报警、灭火、监控、通讯、避雷等设备,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器材,做到布局合理,便于取用。

    第二十六条  仓库要建立各种器材的管理制度,做到定点、定人、定期检查、维修、换药,严禁挪用。对怕冻设备,在寒冬季节应采取防冻措施,保证设备、器材完好有效。


    第七章  安 全 检 查

    第二十七条  仓库必须实行分级负责的安全检查制度,仓库每月、班组每周、岗位每日检查一次并建立档案。检查重点是电源、火源、设施、生产设备等要害部位的防火措施,安全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仓库检查出来的火险隐患,逐条研究,限期整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同时采取防范措施,保证安全。

    第二十九条  仓库必须坚持值班制度和昼夜防火安全巡逻检查制度。班(组)长、保管、警卫、值班人员要按照职责,严格做好班前班后的安全检查工作,并做好记录。


    第八章  处理及奖惩

    第三十条  仓库一旦发生应立即组织职工奋力扑救,同时迅速报警,指定专人保护现场。

    第三十一条  发生应立即用电话、电报报告上级部门,同时主动配合公安部门查清原因,查清肇事人和责任人,写出书面报告。对有意隐瞒不报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必须按照“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即“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商业仓库,要把安全工作列为企业经营管理、劳动竞赛和评奖的重要内容。对仓库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扑救中奋勇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重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违反有关仓库防火规则、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地商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所属仓库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日发布的《商业仓库试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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