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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纸行业原料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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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纸行业原料场规定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造纸行业原料场规定
   【法规分类】公安
   【颁布部门】轻工业部/公安部
   【颁布日期】19900824
   【实施日期】19900824
   【正 文】
   造纸行业原料场规定
   (一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轻工业部、公安部[90]轻生字65号文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造纸行业原料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造纸行业原料场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
   原则,做到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造纸行业露天存放的原木、稻草、麦秸、芦苇、竹子、红麻、黄麻、亚麻、秫秸、
   甘蔗渣和龙须草等原料场。
   第四条 原料场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法规、规章。
   第五条 轻工业其他行业同类原料场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原料场选址与布局
   第六条 原料场应设置在企业、居民居住地全年风向最小频率的上风侧,并设有充足的水源和畅通的
   车道。
   第七条 原料场应远离生产区、生活区。一般要求:储量在两万吨以上的大型原料场,与生产区、生活区
   的距离应在一百米以上;两万吨以下的中小型原料场,与生产区、生活区的距离应在五十米以上。
   第八条 原料场与场外铁路中心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三十米,与场内铁路中心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二
   十米,距场外道路边不应小于十五米,距场内主要道路路边不应小于十米。
   第九条 原料场地应当平坦、不积水,垛基需比自然地面高出三十厘米(水中储料场除外)。
   第十条 原料场应当设置警卫岗楼,其位置要便于观察警卫区域。岗楼内要安装专用电话或报警设备
   。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一条 原料场四周应当设置围墙或铁刺网。墙(网高度不低于两米,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五米。
   第十二条 严格把好进原料的安全关。在原料入场前,应当设专人对原料进行严格检查,确认无火种隐患
   后,方可进入原料区。
   第十三条 对易自燃的原料要严格控制水份。码垛时,稻草、麦秸、芦苇含水量不应超过百分之二十,甘
   蔗渣含水量不应超过百分之五十,并作好记录。
   第十四条 原料堆垛的长边应当与当地常年主导风向平行。
   第十五条 稻草、麦秸、芦苇等易燃材料堆场每个总储量不得超过二万吨,堆场与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
   当不小于四十米。垛顶披檐到结顶应当有滚水坡度。堆垛储量、规格及间距应当符合表一规定。
   第十六条 旧棉花、碎布、废纸、麻等堆场每个总储量不得超过五千吨,其垛距、垛头距、组距和区距可
   参照表一稻草、麦秸类执行,但垛高不得超过六米,垛项要覆盖严实。
   第十七条 稻草、麦秸、甘蔗渣等易发生自燃的原料,堆垛时需留有通风口或散热洞、散热沟,并要设有
   防止通风口、散热洞塌陷的措施。发现堆垛出现凹陷变形或有异味时,应当立即拆垛检查,并清除霉烂变质的
   原料。
   第十八条 原料码垛后,要定时测温。当温度上升到摄氏四十至五十度时,要采取预防措施,并做好测温
   记录;当温度达到摄氏六十至七十度时,必须折垛散热,并做好灭火准备。
   第十九条 原木原料堆场每个总储量不得超过二万五千立方米,堆场与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三
   十米。堆垛应当按储运流水线进行布置,按树种分垛储存,堆垛高度不超过十米,垛长不超过五十米,垛间留
   有一点五至二米宽的人行检查通道;每二至四垛为一组,组间留有十米宽的防火间距。
   第二十条 对原料场地的杂草、木屑、树皮、锯末、枝桠等要及时清理,保持地面清洁。
   第二十一条 每个堆垛要建立档案,写明堆垛日期、数量、垛号、水份、品种和经办人,并在垛头挂牌明
   示。
   第四章 火源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原料场出入口和适当地点必须设立醒目的防火安全标志牌和禁止吸烟的警示牌。门卫对入场
   人员和车辆要严格检查、登记并收缴火种。
   第二十三条 警卫岗楼内应当采用无明火方式取暖,若必须采用明火方式取暖的,一定要采取以下防火安
   全措施;(一)用火点距原料堆垛最近处应当不小于五十米;(二)专人管理火源,炉灰用水浸灭后放到指定
   地点;(三)烟囱要安装防飞火装置;(四)用火点要配备灭火器材。
   第二十四条 原料场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火炉,严禁焚烧物品。
   第二十五条 原料场内禁止明火作业。因生产必须使用明火,应当经单位、部门批准,并采
   取以下防火安全措施:(一)清除作业点周围的可燃物,备好灭火器材,现场设专人监护;(二)作业结束时
   ,由专人清理现场,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去。
   第二十六条 风力达四级(含四级)以上时,原料场内严禁明火作业。
   第二十七条 在原料场内进行吊装、运输、上垛等作业时,现场必须设专人监护。机器设备必须经常维修
   保养。
   第二十八条 凡使用电锯、上垛机、运输机、吊装机等机械设备时,必须将其转动部位上的可燃杂物清除
   干净。
   第二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进入原料场时,易产生火花部位要加装防护装置,排气管必须戴性能
   良好的防火帽。严禁机动车在原料场内加油。
   第三十条 蒸汽机车驶入原料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不准清炉出灰。道轨及其两侧一米内的可燃
   杂物应当清除干净。
   第三十一条 原料运输船上所设生活用火炉必须安装防飞火装置。当船只停靠原料场码头时,不得生火。
   第三十二条 常年在原料场内装卸作业的车辆要经常清理防火帽内的积炭,确保性能安全可靠。
   第三十三条 场内装卸作业结束后,一切车辆不准在原料场内停留或保养、维修。发生故障的车辆应当拖
   出场外修理。
   第三十四条 原料场周围一百米内严禁燃放。
   第五章 电气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原料场的用电设备应当按二级负荷供电。用电设备应当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在
   发生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仍能保证用电。
   第三十六条 原料场内应当采用直埋式电缆配电。埋设深度应当不小于零点七米,其周围架空线路与堆垛
   的水平距离应当不小于杆高的一点五倍,堆垛上空严禁拉设临时线路。
   第三十七条 原料场内机电设备的配电导线,应当采用绝缘性能良好、坚韧的电缆线。原料场内严禁拉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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