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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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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55 号 
  《条例》已经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防爆炸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是指制品和用于生产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国家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的公共;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以及非法燃放的行为。
  第六条 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 国家鼓励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 生产安全 
  第八条 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
  (十)有预案、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器材、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生产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生产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的企业,持《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 生产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
  第十二条 生产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生产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
  第十四条 生产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生产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章 经营安全 
  第十六条 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十七条 从事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
  (六)有预案、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从事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的企业采购,向从事零售的经营者供应。从事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批发的企业采购。
  从事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
  从事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从事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第四章 运输安全 
  第二十二条 经由道路运输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GA183-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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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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