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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矿山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试行)

05-17 16:12:11  浏览次数:965次  栏目:建筑安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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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一班内两次测定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三倍,停产治理,条件改善后恢复生产。停产治理期间,扣发直接责任者和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人基本工资的10~20%和奖金,情况特别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罚款。

第十一条 坑口更衣室应安装通风设施,一般宜采用下向抽出式,严禁在坑口更衣室内休息。

第十二条 所有矿井均应采用机械通风,并建立完善通风系统,随着生产的发展应不断的调整和改造。矿井生产时,主扇应连续运转,矿山应优先保证通风供电,对冬季通风造成的冻井现象,必须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不可停运主扇。局扇安装应有设计,安完后,要进行试验。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的有尘毒作业的工程项目必须包括防尘防毒措施内容,经防尘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建成后由防尘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

第十四条 矿山应配备专职测尘人员和购置必须的检测仪器、建立测尘资料档案。

一、测尘人员必须按《冶金企业测尘办法》的要求进行工作,测定结果应在取样后四天之内,通知有关单位。测尘工是生产人员,应享受同类生产人员的入坑、保健等待遇。

二、测尘工定员:每月70~100个测点的矿山配2名测尘工,测点每增加40~60个、增加1人,对多坑口、距离远、测点分散的矿山取下限。

三、必备检测仪器包括:

1.粉尘测定:采样器、天平、显微镜、计数器等,除常规粉尘浓度检测器外,尚需有长周期粉尘采样器,个体采样器,最好配备快速测尘计配合检测。

2.测毒仪器: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硫化氢、二氧化硫、汞、砷等测定仪。

3.其它:噪声、振动、放射性等测定仪。

4.气象条件:高、中、低速风表,气压计,温、湿度计等。

5.主扇工况测定所需的电工仪表等。

四、检测仪表要精心使用,妥善保管,定期检验校正,到期不校者不准使用,否则测数无效。

五、测尘档案资料包括:原始记录统计登记表、报表、台帐等,长期保存。粉尘浓度统计要分井上、井下,并按工种分别统计平均值、最大值。

第十五条 对有毒及其它职业性危害作业点,要按照规定方法,按下列时间进行测定:

一、有毒物质作业点,井下每月至少测定一次,地面每季一次。

二、放射物质作业点,每月三次。

三、噪声、振动、作业场所的气象条件每季要测定一次。

第十六条 矿山应按规定发给职工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对噪声超标的设备要采取隔声和消声措施,对工作八小时噪声超过90分贝(A)或四小时超过93分贝(A)的操作岗位条件许可应设置隔声操作室或值班室,否则应发给操作工及现场工作人员个体防护用品。接触尘(毒)噪声等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矿山应做好教育、监督、保证工作。

第十七条 在各级安全检查与评比活动中,都要把防尘防毒纳入重要内容进行检查与评比,其评计分数不得少于总分数的30%,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一、专业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及执行,通风系统图纸、资料,尘毒检测记录,台帐等。

二、通风系统:通风设备、设施的安装、运行、维护、管理情况、通风构筑物设置及使用情况。

三、综合治理及个体防护。

四、尘毒浓度现场抽查。

第十八条 在各类和教育中,必须把防尘、防毒方面的内容列为重要内容,同时进行,同样要求。

第十九条 对尘毒噪声治理与环保内容交叉的部分,应本着车间内外同时治理的原则,严禁超标排放,造成公害。

第三章 防治

第二十条 矿山必须按照规定项目对准备接尘作业的工人进行就业健康检查,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对矽肺病人进行定期复查。对就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接尘禁忌症者不得从事接尘作业。定期健康检查和复查的受检率必须在90%以上,检查时间规定如下:

一、矽肺观察对象和各期病患每年检查一次,合并活动性结核的每半年或一个疗程后检查一次。

二、井下接尘工人及井上破碎工人每二年检查一次。

三、井上其它接尘工人及井下管理技术干部每三年检查一次。

四、对接尘超过当时矽肺最短发病工龄者,脱尘后每四年检查一次,连检三次无症状者改为不定期,再检时间由矿职防部门确定。

五、接尘人员健康检查的首检时间,井下工与井上破碎工为满四年,其它为满五年。

第二十一条 对接触毒物人员,一般每二年检查一次,如职工自觉症状明显或设备发生跑、冒、漏时,可随时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人员,受照范围接近年最大允许剂量当量者,每年检查一次,低于十分之三者,每两年检查一次,其它,矿山可据情况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 接触的职工健康检查工作由职工医院职防部门或卫生所职防专(兼)职人员提出名单,同受检人员的管理单位一起组织实行检查,对于外地还乡休养的矽肺病人由职防部门负责委托当地医院就近检查、诊断。

第二十四条 对已确诊的各期矽肺病人均应立即调离接尘岗位,实行治疗或疗养。对肺功能明显障碍者,实行住院治疗或疗养。对可疑矽肺人员,原则上也应作脱尘安排,时间可从宽。

第二十五条 对于职业性中毒及其它患者都要积极开展治疗工作。除中毒患者医疗终结时恢复正常外,其它确定为患者均应脱离原职业性危害,适当照顾安排工作或休养,凡医疗终结确诊为残废或医治无效死亡时,均应按因工处理,残废状况的确定和变更,由残废审查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 必须保证患者正当的医疗用药和药费开支。同时也要建立和健全医疗制度。严格审批手续,违章者费用自理。

第二十七条 矽肺疗养院归矿职工医院领导,疗养办法由矿山自定,疗养院应重点收治矽肺合并结核和有其它严重合并症者,要保证疗养人员的伙食标准,组织好他们的娱乐活动。对无疗养院和尚无条件安排疗养的人员,可建立家庭病床,由职防部门派医生分段定期巡回医疗和进行保健指导。

第二十八条 凡在医院、疗养院(所)住院医疗的人均享受伙食补助待遇,目前暂定为国家公出补助费的50%,住院人员另应交补助费的一半,由疗养院统一安排伙食。对安排家庭疗养的病患补助费根据疗养规定时间按住院人员的80%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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