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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 (1)

05-17 16:13:07  浏览次数:497次  栏目:建筑安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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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应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第三条 安装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安装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对在用电梯进行一般项目改造和重大维修(以下简称大修)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在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的基础上,另外增加已改造和大修项目的检验,改造和大修项目的检验应视其具体情况,按本规程按安装监督检验或原规程验收检验规定的有关内容和要求进行;当改造项目是提高电梯额定速度、增加额定载荷、增加轿厢重量、改变驱动方式时应按照本规程安装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定期检验的内容和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检验。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设备可能影响电梯的性能时,经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安装监督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 对本规程实施之前即已在用的电梯的定期检验,仍按原《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本规程实施之前即已在用的电梯,经大修后的检验,可按本规程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执行,但对大修项目所涉及的零部件,可仍按原电梯配置的要求进行检验;对旧电梯改造后的检验,按本规程第三条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电梯改造与大修界限的划分,应符合《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国质检锅[2003]251号)附件5的规定。

    第五条 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转自:资料网

    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应当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改造或大修等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监督检验。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认真编制施工方案、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这些施工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

    检验机构在进行整梯现场检验之前,应认真审查施工单位提供的各种过程记录(见本规程附录2),并做好原始记录,以便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验。审查中发现涉及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必要时应到现场进行监督检验予以验证。

    第八条 从事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必备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表》(附录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验检测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九条 对整梯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一般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特殊情况下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以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为准。
    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围内。
    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的额定指标。
    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井道、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5.井道应按本规程附录2中第3.1条的要求封闭。

    第十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持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并必须佩戴检验人员资格标识。

    第十一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并且不得从事受检设备的修理、调整和电路短接等工作。

    第十二条 电梯受检单位及安装、改造(大修)、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且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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