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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地方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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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

19940910

煤办字〔1994〕第430号

为防止国有地方重大瓦斯煤尘,确保煤炭行业

健康发展,现作如下规定:

一、国有地方及其管理部门的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必须把“一通三防”(指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以下同)工作做为安全工作的重点来抓;必须保证矿井“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必须定期研究矿井“一通三防”工作。地(市)、县煤炭局、矿务局、矿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矿井“一通三防”的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地(市)、县煤炭局、矿务局、矿副职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各矿采掘区(队)长对所辖区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安监局长及驻矿安监处(站)长负责对防治重大瓦斯煤尘的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每个生产矿井必须采用正规机械通风。矿井不得采用局部通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在特殊条件下,作临时使用时,必须安主要通风机进行管理,并报省(区)煤炭局批准。主要通风机必须装备两套同等能力的通风机(包括电动机),其中一套作备用,确保其正常运转。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通道地面的安全的出口,必须有独立完整的通风系统,井下采掘工作面的通风系统机械设施必须稳定可靠,风量必须足够。通风系统不合理或风量不足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井下局部通风设施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严禁随意停开局扇和不按标准安装、维护风筒。

三、每个矿井必须按《安全规程》的要求配齐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必须经过县以上煤炭管理部门的合格后,持证上岗。瓦斯检查员和检查仪器装备不足的,由矿长负责;瓦斯检查员出现空班漏检或弄虚作假的,由瓦斯检查员和通风区(队)长负责;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积聚、掘进工作面高顶瓦斯积聚都要采取措施处理。凡因未制定有效措施而引起瓦斯煤尘的,由总工程师负责;措施执行不力而发生的由分管副矿长和采掘区(队)长负责。

四、矿井的放炮员必须经合格后,持证上岗。放炮员必须配带便携式瓦检仪或报警矿灯,必须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和“三人连锁”(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放炮制度,炮眼必须使用水炮泥并填满炮泥。瓦斯超限,不准放炮。

五、低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便携式瓦检仪,高瓦斯、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装备瓦斯监测探头,探头必须悬挂在正确位置,必须实现断电功能,其中年产21万吨以上的高瓦斯、突出矿井,应装备全矿井安全监测系统。地(市)、县煤炭局、矿务局必须保证所辖矿井中瓦斯监测检测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建立专门的维修服务队伍,配齐配气、检验、标定等必要的设备,凡装备配备不足的要追究局长(经理)、矿长责任,装备选型不当,使用不好的要追究矿总工程师责任。

六、高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及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风电瓦斯两闭锁”,并逐步完善掘进安全系列化装备。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和瓦斯涌出异常区内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按高瓦斯采掘工作面管理和装备相应的仪器设备。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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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排放瓦斯和巷道贯通必须认真编制安全措施,执行有关规定。所有井下盲巷和临时停风地点必须按照《安全规程》的要求设置密闭、栅栏及警标,定期检查瓦斯和氧气,并严禁任何人员违章进入。

八、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矿井必须明确防突工作的部门,配齐人员,确保日常防突工作的有效开展。有条件的矿井要建立健全矿井瓦斯抽放系统或进行井下局部瓦斯抽放。对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打密集孔等防突措施,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落煤。所有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都必须建立压风自救系统。转自:资料网

九、矿井应建立综合防尘洒水系统,采掘工作面及各个生产环节必须实现湿式作业,消除煤尘堆积和煤尘飞扬。必须配齐粉尘检测仪,对各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凡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必须按规定设置隔爆设施。

十、所有矿井必须加强防火和电气设备管理,坚决消灭引爆火源,要严格井下明火作业的审批手续,特别是井下胶带运输机的防火措施和安全保护措施要严格把关。井下流动作业的电钳工必须配带便携式瓦检仪或报警矿灯,井下检修电器必须首先检查瓦斯,严禁带电作业。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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