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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3)

05-17 16:12:59  浏览次数:744次  栏目:建筑安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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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过热器、再热器管束的悬吊结构件、固定卡、管卡、阻流板、防磨板等是否有烧坏、脱落、变形、移位、磨损等情况;
    6、吹灰器附近的管子是否有严重磨损,必要时应进行测厚;
    7、抽查过热器、再热器管弯头是否有裂纹和蠕变;
    8、对运行进行已达10万小时的,与不锈钢连接的异种钢接头进行无损探伤抽查,必要时可进行割管检查。

   第三十二条 过热器、再热器集箱和集汽集箱的检验重点:
    1、抽查表面有无严重氧化、腐蚀情况;
    2、环焊缝是否有裂纹等缺陷,必要时应进行无损探伤;
    3、吊耳、支座与集箱和管座角焊缝是否有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
    4、与集箱连接的大直径管等焊缝是否有裂纹等缺陷,必要时应进行无损探伤;
    5、集箱筒体是否能自由膨胀;
    6、对运行进行已达5万小时的,应对集箱外表面的主焊缝和角焊缝进行表面探伤检查,探伤比例应不少于25%,必要时应进行超声波探伤或射线探伤;
    7、检查炉顶各集箱有无由于炉顶漏烟而产生集箱及板梁的永久变形;
    8、对出口集箱引入管孔桥部位宜进行超声波探伤检查,以确定是否有内部裂纹;
    9、对于使用时间超过10万小时的,应增加硬度和金相检查,同时应检查集汽集箱有无胀粗、变形情况,特别是孔桥部位。

    第三十三条 减温器的检验重点:
    1、筒体表面有无严重氧化、腐蚀情况,必要时应进行测厚、硬功夫度和金相检查;
    2、筒体环焊缝、封头焊缝是否有裂纹等缺陷,必要时应进行无损探伤;
    3、吊耳、支座与集箱和管座角焊缝是否有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
    4、对于混合式减温器应用内窥镜检查内衬套及喷嘴,是否有裂纹;喷口是否有磨损;内壁是否有腐蚀、裂纹等缺陷;
    5、对于面式减温器应进行抽芯抽查,内壁和管板是否有腐蚀、裂纹等缺陷;对于运行5万小时的,应对不少于50%的芯管进行不低于1.25倍工作压力的水压试验;
    6、筒体是否能自由膨胀;
    7、对运行进行已达5万小时的,应对筒体外表面的主焊缝和角焊缝进行表面探伤检查,探伤比例应不少于25%,必要时应进行超声波探伤或射线探伤。

    第三十四条 外置式分离器、集中下降管及分配管的检验重点:
    1、表面是否有腐蚀、裂纹、变形等缺陷,必要时应进行测厚和无损探伤;
    2、固定装置是否完好。

    第三十五条 锅炉范围内管道的检验重点:
    1、导汽管、主蒸汽管、再热蒸气管、给水管、旁路管等有否有腐蚀、裂纹等缺陷,抽查弯头厚度;应用无损探伤检查是否有裂纹或其它缺陷;对于运行进行已达10万小时的主蒸气管和再热蒸汽管,还应对弯曲部位等进行硬度、蠕变裂纹和金相检查;
    2、其它承压管道是否有腐蚀、裂纹、变形等缺陷,必要时应进行测厚和无损探伤;
    3、管道支吊装置是否完好牢固。

    第三十六条 炉顶密封结构是否完好;炉墙保温有无开裂、凸鼓、漏烟现象;冷灰斗、后竖井炉墙密封是否完好,能否自由膨胀。

    第三十七条 膨胀指示装置和主要承重部件检验重点:
    1、对于首次进行检验的锅炉,检验所有膨胀指示装置是否安装指示正确;检验大板梁挠度,应不大于1/850,无明显变形;
    2、检验大板梁焊缝,是否有裂纹等缺陷;
    3、各承力柱及梁的表面是否有腐蚀,油漆是否完好;

    第三十八条 成型件和阀体(如:水位示控装置、安全阀、排污阀、主蒸汽阀等)的外部是否有裂纹、泄漏等缺陷。

    第三十九条 对于高温承压部件金属监督的范围和技术要求应参照DL438《水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进行。

    第四十条 检验人员对在内部检验中发现的缺陷问题,应进行分析,必要时应增加相应的检验项目以对缺陷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对于下列情况应进行更换:
    1、管子减薄较大,应进行强度校核计算,对于已不能保证安全运行到下一次大修时的;
    2、受热面炭钢管胀粗量超过公称直径的3.5%或合金钢管胀粗量超过公称直径的2.5%时;集箱、管道胀粗量超过公称直径的1%时;
    3、集箱、管子腐蚀点深度大于壁厚的30%时;
    4、炭钢、钳钢的石墨化程度参照《炭钢石墨化检验及评级标准》达四级以上时;
    5、高温过热器管和高温再热器管表面氧化皮厚度超过0.6mm,且晶界氧化裂纹深度超过3-5晶粒时;
    6、已产生蠕变裂纹或疲劳裂纹时。

第三节  检验结论

    第四十一条 现场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应根据实际检验情况出具检验报告、做出下述检验结论;
    1、允许运行;
    2、整改后运行;应注明须修理缺陷的性质、部位;
    3、限制条件运行;检验员提出缩短检验周期的应注明原因,对于需降压运行的应附加强度校核计算书;
    4、停止运行;应注明原因。

    第四十二条 检验结论依据:
    1、允许运行:内部检验合格,未发现缺陷或只有轻度不影响安全的缺陷;
    2、整改后运行:发现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缺陷,必须对缺陷部位进行处理;
    3、限制条件运行:不能保证锅炉在原额定参数下安全运行,或需缩短检验周期;
    4、停止运行:锅炉损坏严重,不能保证锅炉安全运行。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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