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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土地代理相关法律精选习题(14)

10-23 18:02:19  浏览次数:454次  栏目:法律试题 -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模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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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情况适合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并于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原土地权利人:
(1)应当申请注销登记而未申请的;
(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抵押土地被依法处置的;
(4)土地被依法征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
(5)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以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有关文件等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
(6)依法可以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的其他情形。

2、哪些情况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土地登记后,发现错登记或者漏登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发现错登记或者漏登记申请更正登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查。原登记结果有误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更正登记,换发土地证书;原登记结果无误的,应当在十五日内通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错登记或者漏登记办理更正登记的,应当将更正理由书面通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更正登记手续;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查。当事人在期限内未申请复查又拒不办理更正登记手续的,发证机关可以公告原土地证书作废。

3、土地证书遗失或损毁时,如何进行补办登记?

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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