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2 特殊灯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3.4.2.1 行灯安装:(a)电压不得超过36V;(b)灯体及手柄应绝缘良好,坚固耐热,耐潮湿;(c)灯头与灯体结合紧固,灯头应无开关;(d)灯泡外部应有金属保护网;(e)金属网、反光罩及悬吊挂钩,均应固定在灯具的绝缘部分上。
在特别潮湿场所或导电良好的地面上,或工作地点狭窄,行动不便的场所(如在锅炉内、金属容器内工作),行灯电压不得超过 12V。
3.4.2.2 携带式局部照明灯具所用的导线宜采用橡套软线,接地或接零线应在同一护套线内。
3.4.2.3 手术台无影灯安装:(a)固定螺丝的数量,不得少于灯具法兰盘上的固定孔数,且螺栓直径应与孔径配套;(b)在混凝土结构上,预埋螺栓应与主筋相焊接,或将挂钩末端弯曲与主筋绑扎锚固;(c)固定无影灯底座时,均须采用双螺母。
3.4.2.4 安装在重要场所的大型灯具的玻璃罩,应有防止其碎裂后向下溅落的措施(除设计要求外),一般可用透明尼龙丝编织的保护网,网孔的规格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3.4.2.5 金属卤化物灯(钠铊铟灯、镝灯等)安装:(a)灯具安装高度直在5m以上,电源线应经接线柱连接,并不得使电源线靠近灯具的表面;(b)灯管必须与触发器和限流器配套使用。
3.4.2.6 投光灯的底座应固定牢固,按需要的方向将驱轴拧紧固定。
3.4.2.7 事故照明的线路和白炽灯泡容量在100W以上的密封安装时,均应使用BV-105型的耐温线。
3.4.2.8 36V及其以上照明变压器安装:(a)变压器应采用双圈的,不允许采用自耦变压器。初级与次级应分别在两盒内接线;(b)电源侧应有短路保护,其熔丝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变压器的额定电流;(c)外壳、铁芯和低压侧的一端或中心点均应接保护地线。
3.4.2.9 手术室工作照明回路要求:1. 照明配电箱内应装有专用的总开关及分路开关;2. 室内灯具应分别接在两条专用的回路上。
3.4.2.10 公共场所的安全灯应装有双灯。
3.4.2.11 固定在移动结构(如活动托架等)上的局部照明灯具的敷线要求:(a)导线的最小截面应符合表;(b)导线应敷于托架的内部;(c)导线不应在托架的活动连接处受到拉力和磨损,应加套塑料套予以保护。
3.4.3 吊扇安装:
将吊扇托起,并把预埋的吊钩将吊扇的耳环挂牢。然后接好电源结头,注意多股软铜导线盘圈涮锡后进行包扎严密,向上推起吊杆上的扣碗,将结头扣于其内,紧贴建筑物表面,拧紧固定螺丝。
3.5 通电试运行:
灯具、吊扇、配电箱(盘)安装完毕,且各条支路的绝缘电阻摇测合格后,方允许通电试运行。通电后应仔细检查和巡视,检查灯具的控制是否灵活、准确;开关与灯具控制顺序相对应,吊扇的转向及调速开关是否正常,如果发现问题必须先断电,然后查找原因进行修复。
4 质量标准
4.1 保证项目:
4.1.1 灯具、吊扇的规格、型号及使用场所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4.1.2 吊扇和3kg以上的灯具,必须预埋吊钩或螺栓,预埋件必须牢固可靠。
4.1.3 低于2.4m以下的灯具的金属外壳部分应做好接地或接零保护。
4.1.4 吊扇的防松装置齐全可靠,扇叶距地不应小于2.5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安装记录。
4.2 基本项目:
4.2.1 灯具、吊扇的安装:
灯具、吊扇安装牢固端正,位置正确,灯具安装在木台的中心。器具清洁干净,吊杆垂直,吊链日光灯的双链平行、平灯口,马路弯灯、防爆弯管灯固定可靠,排列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2.2 导线与灯具、吊扇的连接:
导线进入灯具、吊扇处的绝缘保护良好,留有适当余量。连接牢固紧密,不伤线芯。压板连接时压紧无松动,螺栓连接时,在同一端子上导线不超过两根,吊扇的防松垫圈等配件齐全。吊链灯的引下线整齐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通电检查。
4.3 允许偏差项目:
器具成排安装的中心线允许偏差5mm。
检验方法:拉线、尺量检查。
5 成品保护
5.1 灯具、吊扇进入现场后应码放整齐、稳固。并要注意防潮,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以免碰坏表面的镀锌层、油漆及玻璃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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