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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题二

04-23 00:05:14  浏览次数:574次  栏目:一级建造师考试真题:建设工程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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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分析

  1.某建筑工程建筑面积205000m3,混凝土、现浇结构,筏板基础,地下3层,地上12层,基础埋深12.4m,该工程位于繁华市区施工场地狭小。

  工程所在地区地势北高南低,地下水流从北向南,施工单位的降水方案计划在基坑南边布置单排轻型井点。

  基坑开挖到设计标高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基坑进行了验槽,并对基底进行了钎探,发现地基东南角有约350m3软土区,监理工程师随即指令施工单位进行换填处理。

  工程主体结构施工时,2层现浇钢筋混凝土阳台根部发生断裂,经检查发现是由于施工人员将受力主筋位置布置错误造成的,事故发生后,业主立即组织了质量大检查,发现一层大厅梁柱节点处有露筋,已绑扎完成的楼板钢筋位置与设计图纸不符,施工人员对钢筋绑扎规范要求不清楚;工程进入外墙面装修阶段后,施工单位按原设计完成了965m3的外墙贴面砖工作,业主认为原设计贴面砖与周边环境不协调,要求更换为大理石贴面,施工单位按业主要求进行了更换。

  问题:

  (1)该工程基坑开挖降水方案是否可行?说明理由。

  答:不可行。单排轻型井点应布置在地下水位的上游一侧,即应该在基坑北边布置单排轻型井点。

  (2)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两家单位共同进行工程验槽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答:不妥,工程验槽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查单位和设计单位五方共同进行。

  (3)发现基坑基底软土区后应按什么工作程序进行基坑处理?

  答:应按如下程序处理:

  1)建设单位应要求勘查单位对软土区进行地质勘查;

  2)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根据勘察结果对软土区地基做设计变更;

  3)建设单位或授权监理单位研究设计单位所提交的设计变更方案,并就设计变更实施后的费用与工期和施工单位达成一致后,由建设单位对设计变更做出决定;

  4)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指示承包单位按变更的决定组织地基处理。

  (4)工程质量事故和业主检查出的问题反映出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中存在哪些主要问题?

  答:主要问题:

  1)施工单位现场钢筋工人员素质差;

  2)技术交底制度薄弱;

  3)没有严格执行按图施工;

  4)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保证质量施工措施考虑不周。

  (5)就该工程背景材料中所发生的情况而言,施工单位可索赔的内容有哪些?

 

。www.ttjzk.com  答:可索赔的内容:

  1)基坑基底软土区处理所需的费用与时间;

  2)拆除外墙贴面砖并更换大理石贴面所需的费用与时间。

  2.某工程项目进展到第10周后,对前9周的工作进行了统计检查,有关统计情况见下表: 前9周成本统计工作代号 计划完成预算成本BCWS(元) 已完成工作(%) 实际发生成本ACWP(元) 已完成工作的预算成本BCWP(元)

  A 420,000 100 425,200

  B 308,000 80 246,800

  C 230,880 100 254,034

  D 280,000 100 280,000

  9周末合计 1,238,880 1,206,034问题:

  (1)将上表复制到大体卡上,在表中计算前9周每项工作(即A、B、C、D各项工作项)的BCWP .答:计算前9周每项工作(即A、B、C、D各项工作项)的BCWP工作代号 计划完成预算成本BCWS(元) 已完成工作(%) 实际发生成本ACWP(元) 已完成工作的预算成本BCWP(元)

  A 420,000 100 425,200 420000

  B 308,000 80 246,800 246400

  C 230,880 100 254,034 230880

  D 280,000 100 280,000 280000

  9周末合计 1,238,880 1,206,034 1177280

  (2)计算9周末的费用偏差CV与进度偏差SV,并对结果含义加以说明。

  答:9周末的费用CV=BCWP-ACWP=1177280-1206034=-28754,由于CV为负,说明费用超支;9周末的进度偏差SV=BCWP-BCWS=1177280-1238880=-61600,由于SV为负,说明进度延误。

  (3)计算9周末的费用绩效指数CPI与进度绩效指数SPI(计算结果小数点后面保留3位),并对结果含义加以说明。

  答:9周末的费用绩效指数CPI=BCWP/ACWP=1177280/1206034=0.976,由于CPI<1,故费用超支;9周末的进度绩效指数SPI=BCWP/BCWS=1177280/1238880=0.950,由于SPI,<1,故进度延误。

  3.某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04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2004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月20-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10月18日下午5时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10月21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评标时发现E企业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已有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章。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评标报告。B、A企业分别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由于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www.ttjzk.com  问题:

  (1)企业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因此,本案业主自行对省重点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的做法是不妥的。

  (2)C企业和E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分别说明理由。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本案C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投标文件若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则属于重大偏差。本案E企业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经理也未获得委托人授权书,无权代表本企业投标签字,尽管有单位公章,仍属存在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

  (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答: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投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公开进行,本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10月18日下午4时,但迟至10月21日下午才开标,是不妥之处一;2)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本案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是不妥出资二。

  (4)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并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一般而言公证处人员不熟悉工程项目相关业务,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属于行政监督部门,显然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和公证处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妥的。《招投标法》还规定评标委员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案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比例为4/7,低于规定的比例要求。

  (5)招标人确定A企业为中标人是否违规?说明理由。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中标。因此中标人应当是综合评分最高或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本案中B企业综合评分是第一名应当中标,以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为由,让A企业中标是违规的。

  (6)合同签订的日期是否违规?说明理由。

  答:《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案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迟至12月12日才签订书面合同,两者的时间间隔已超过30天,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4.某高层办公楼,总建筑面积137500m3,地下3层,地上25层。业主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并委托了工程监理单位。

  施工总承包完成桩基工程后,将深基坑支护工程的设计委托给了专业设计单位,并自行决定将基坑的支护和土方开挖工程分包给了一家专业分包单位施工,专业设计单位根据业主提供的勘察报告完成了基坑支护设计后,即将设计文件直接给了专业分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在收到设计文件后编制了基坑支护工程和降水工程专项施工组织方案,施工组织方案经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签字后即由专业分包单位组织了施工,专业分包单位在开工前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

  专业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由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施工人员兼任现场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土方开挖到接近基坑设计标高(自然地坪下8.5m)时,总监理工程师发现基坑四周地表出现裂缝,即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停止施工,并要求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查明原因后再恢复施工,但总承包单位认为地表裂缝属正常现象没有予以理睬。不久基坑发生严重坍塌,并造成4名施工人员被掩埋,经抢救3人死亡,1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专业分包单位立即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了事故情况,经事故调查组调查,造成坍塌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地质勘察资料中未标明地下存在古河道,基坑支护设计中未能考虑这一因素造成的。事故中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于是专业分包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赔偿事故损失80万元。

   。www.ttjzk.com    问题:

  (1)请指出上述整个事件中有哪些做法不妥,并写出正确的做法。

  答:上述整个事件中存在如下不妥之处:
  1)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决定将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工程分包给了一家专业分包单位施工是不妥的,工程分包应报监理单位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
  2)专业设计单位完成基坑支护设计后,直接将设计文件给了专业分包单位的做法是不妥的,设计文件的交接应经发包人交付给施工单位;
  3)专业分包单位编制的基坑工程和降水工程专项施工组织方案,经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签字后即组织施工的做法是不妥的,专业分包单位编制了基坑支护工程和降水工程专项施工组织方案后,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
  4)事故发生后专业分包单位直接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事故的做法是不妥的,应经过总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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