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允许偏差项目,见表1-2。
基坑、管沟外形尺寸允许偏差值 表1-1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2
3
标高
长度、宽度
边坡偏陡
+0 -50
-0
不允许
用水准仪检查
用经纬仪、拉线和尺量检查
观察或用坡度尺检查
5 成品保护
5.1 对定位标准桩、轴线引桩、标准水准点、龙门板等,挖运土时不得碰撞,也不得坐在龙门板上休息。并应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边坡坡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定位标准标语和标准水准点,也应定期复测检查是否正确。
5.2 土方开挖时,应防止邻近已有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发生下沉或变形。必要时,与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协商采取防护措施,并在施工中进行沉降和位移观测。
5.3 施工中如发现有文物或古墓等,应妥善保护,并应立即报请当地有关部门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如发现有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或地质、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点等,应加以保护。在敷设地上或地下管道、电缆的地段进行土方施工时,应事先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以防损坏管线。
6 应注意的质量问题
6.1 基底超挖:开挖基坑(槽)或管沟均不得超过基底标高。如个别地方超挖时,其自理方法应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不得私自处理。
6.2 软土地区桩基挖土应防止桩基位移:在密集群桩上开挖基坑时,应在打桩完成后,间隔一段时间,再对称挖土;在密集桩附近开挖基坑(槽)时,应事先确定防桩基位移的措施。
6.3 基底未保护:基坑(槽)开挖后应尽量减少对基土的扰动。如基础不能及时施工时,可在基底标高以上留出
6.4 施工顺序不合理:土方开挖宜先从低处进行,分层分段依次开挖,形成一定坡度,以利排水。
6.5 开挖尺寸不足:基坑(槽)或管沟底部的开挖宽度,除结构宽度外,应根据施工需要增加工作面宽度。如排水设施、支撑结构所需的宽度,在开挖前均应考虑。
6.6 基坑(槽)或管沟边坡不直不平,基底不平:应加强检查,随挖随修,并要认真验收。
7 质量记录
本工艺标准应具备以下质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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